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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章 撕约 (第1/3页)
撕约那天,法院的调解室里坐了四个人。
我,林飒,沈砚之的律师,还有一个姓周的书记员。
对,姓周。
我看了一眼他的工牌,又看了一眼自己的手。
手是稳的。
沈砚之本人没来。
律师说,他“身体不适”。
我知道他是不敢来。
调解的焦点是那页附加条款。
对方律师的说法很熟练:
“该页系助理误附,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“我方当事人愿意撤回,并已履行财产补偿。”
“希望法庭认定该页无效,本案终结。”
林飒站起来。
“对方说得对。”她说,“该页确实无效。”
对方律师愣了一下。
我也愣了一下。
“但无效的认定,”林飒继续说,“不等于责任的免除。”
“这一页上的署名,不属于本案任何一方。”
“它属于一个,据称已于五年前死亡的第三人。”
书记员抬起头。
“一个死人,怎么能在一页离婚协议上,署自己的名字?”林飒说。
调解室安静了几秒。
对方律师张了张嘴,没说出话。
我看着他。
他刚才那套“助理误附”的说法,练得很熟。
熟到像背过。
现在他卡住了。
因为他这套说法,只准备了“怎么撤”。
没准备“为什么会出现”。
调解结束后,林飒在走廊上跟我说了一句话。
“他们最怕的,不是赔钱。”
“是什么?”
她长长地呼了一口气。
“是那页纸被认定为'有来源'。”
“一旦有来源,就不是助理的错,是一条线。”她说。
我站在法院走廊里,窗外有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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