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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章 撕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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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二十七章 撕约 (第1/3页)

    撕约那天,法院的调解室里坐了四个人。

    我,林飒,沈砚之的律师,还有一个姓周的书记员。

    对,姓周。

    我看了一眼他的工牌,又看了一眼自己的手。

    手是稳的。

    沈砚之本人没来。

    律师说,他“身体不适”。

    我知道他是不敢来。

    调解的焦点是那页附加条款。

    对方律师的说法很熟练:

    “该页系助理误附,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
    “我方当事人愿意撤回,并已履行财产补偿。”

    “希望法庭认定该页无效,本案终结。”

    林飒站起来。

    “对方说得对。”她说,“该页确实无效。”

    对方律师愣了一下。

    我也愣了一下。

    “但无效的认定,”林飒继续说,“不等于责任的免除。”

    “这一页上的署名,不属于本案任何一方。”

    “它属于一个,据称已于五年前死亡的第三人。”

    书记员抬起头。

    “一个死人,怎么能在一页离婚协议上,署自己的名字?”林飒说。

    调解室安静了几秒。

    对方律师张了张嘴,没说出话。

    我看着他。

    他刚才那套“助理误附”的说法,练得很熟。

    熟到像背过。

    现在他卡住了。

    因为他这套说法,只准备了“怎么撤”。

    没准备“为什么会出现”。

    调解结束后,林飒在走廊上跟我说了一句话。

    “他们最怕的,不是赔钱。”

    “是什么?”

    她长长地呼了一口气。

    “是那页纸被认定为'有来源'。”

    “一旦有来源,就不是助理的错,是一条线。”她说。

    我站在法院走廊里,窗外有风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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